江苏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规定如下:

第十条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规定享受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各设区的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由各设区的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具体负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建立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帮扶对象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规定给予困难帮扶。

第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规定。

第十三条 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

工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联系,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发生迁入、调离、工作变动、亡故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时,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合法权益,支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依法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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