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