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场所涉黄被抓属于什么罪?
涉黄被抓,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 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 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卖 淫的,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 二、卖淫嫖娼的处罚是什么?(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靠前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2、不以营利为目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涉黄被抓并不一定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卖淫嫖娼和强迫卖淫的法律性质是绝对不一样的。不过,在卖淫嫖娼的案件当中,如果嫖客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孩子发生性关系的话,要按照***罪定罪的。标签: 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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